这是一所不仅拥有清华基因的律所,而且还是沐浴着康德“公共的正当”、王阳明“我心光明,致良知”的阳光律所
因“坤”而汇集了本省众多法学权威专家,因“公共的正当”而成“乾”本所正日益展现因其团队化、专业化带来强大生命力
通过对权威、专业、效率的追求,最终成为本区域内市场毫不犹豫的依赖
黔坤朗朗,朗朗乾坤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QIAN KUN CASE
QIAN KUN NEWS
2025年3月13日,重庆昕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其1.5亿建工为主的债权清收委托本所,昕牧公司将其建工债权转化为借款,同时通过约定仲裁管辖,特别是经济较发达地区异地仲裁,最大 限度地避免了权力对市场的扭曲,从而伸展了自己的权益。几乎可以称得上史上最牛承包人!能接受委托,我们深感荣幸!
2025年3月5日,湖南志洲新型干混建材有限公司邓总一行专程驱车9小时前来黔坤律所拜访并签约委托案件服务。这是本所今年“为承包人而战”的第二单省外客户委托,邓总还带来了极具湖湘特色的礼品,我们非常感谢邓总及其团队对黔坤律所的信任与支持。
“您这个案件,经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现在法院准备终本,请您过来做个笔录”,“终本是什么意思?”,“为什么要终本?”,“我这个案件法院是不管了吗?”,当不少申请执行人听到法院告知执行案件要进入终本程序时,总是会有着同样的疑问。
近年来,由于国内外市场环境、经济形势变化,很多建设工程的承包人行使自身合法权利索要工程款的过程,可谓艰苦卓绝。随着一般公众法律意识的提升,一般情况下会采取与发包人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在这一过程中可能会忽视建设工程纠纷中承包人一个优质且重要的权利—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而行使该权利最重要的就是明确起算点。如今,如何确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起算点,在司法实践中已有明确的观点。今天,我们通过部分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称“最高法”)编著出版书籍的内容和最高法相关司法案例,和大家进行分享。
提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不少朋友可能会下意识的想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笔者早期也是这种粗线条的认识。随着对建工法律实务的不断接触,笔者发现这一问题并非表面的那么简单。因此,笔者简单收集和梳理与该问题有关的规定的实务观点,写成此拙文以抛砖引玉。
在建设工程领域,“背靠背”条款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安排,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出现得愈加频繁。“该条款通常是指总承包人以其获得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作为其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具体表现为“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的款项后再向分包人付款”、“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付款的进度或比例向分包人付款”等。“背靠背”条款的目的在于减小总承包人的资金风险,实现与分包人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目标。因司法实践中裁判观点不统一,本所特以“背靠背条款”总包方付款期限利益探索为主题展开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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