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贵州黔坤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发布时间:2019-02-19
2014年6月10日上午6点40分,原告杨龙俊在位于贵阳市南明区油榨街南郊小学旁的遵义虾子羊肉粉店因液化气钢瓶发生泄漏造成全身百分之七十重度烧伤,同时造成其他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后经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区分局油榨街派出所及南明区消防支队出警,将火灾扑灭,并将涉案证据转移到屋外并加以警戒。事后原告先后找过六家律师事务所,希望委托相关律师事务所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几家律师事务所都认为原告要打赢这场官司几乎为零。后经我所调查了解“被告中国石化集团西南石油局贵州石油天然气销售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没有经得相关部门的同意,也没有给原告及其家属说明,更没有对涉案液化气钢瓶进行鉴定的情况下,擅自将已经涉案的液化气钢瓶转移到被告的仓库内。“该行为属于毁灭证据。对于这一重大发现通过团队及其专家顾问共同论证,最终同意接受原告委托。我所接受委托后,指派罗国红、罗伶俐承办办案,经过各方共同努力,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作出《(2015)筑民一终字第1481号民事判决》,判决原告与被告各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责任。对此,原告及其家属非常满意,特于2016年3月3日上午赠送锦旗一面以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