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贵州黔坤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发布时间:2019-04-09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19)黔0113行初22号
原告刘宗海,男,1966年5月1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委托代理人苗薇薇,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箭道街**号。
法定代表人朱刚,系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卢世伟、袁鑫,贵州黔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贵阳市南明区综合执法局。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箭道街兴隆北巷。
委托代理人封茂文,系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原告刘宗海诉被告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政府、贵阳市南明区综合执法局、行政强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刘宗海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宗海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宗海撤回对被告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政府、贵阳市南明区综合执法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原告刘宗海已交),由原告刘宗海负担。
审 判 长 肖建忠
审 判 员 李 妤
人民陪审员 罗仕成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唐菲娅
书 记 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