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贵州黔坤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5-01-14
“您这个案件,经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现在法院准备终本,请您过来做个笔录”,“终本是什么意思?”,“为什么要终本?”,“我这个案件法院是不管了吗?”,当不少申请执行人听到法院告知执行案件要进入终本程序时,总是会有着同样的疑问。
什么是终本?“终本”全称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在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经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穷尽其他执行手段仍无法执结案件的情况下,法院依申请人申请或者依职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一种结案方式。
哪些情形可以“终本”结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四)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一句话总结,终本的前提条件是被执行人经查“无可供执行财产”。
在程序上,需要具备什么条件才能适用“终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如何确定被执行人已符合“经查无可供执行财产”?
1.“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指法院应当完成下列事项: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
(二)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予以核查;
(三)对逾期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2.法院对被执行人“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是指法院应当完成下列调查事项:
(一)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
(三)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款第二项规定的财产情况的,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
(四)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五)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审计调查、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
(六)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财产调查措施。
3.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包括下列情形:
(一)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又不能对该财产采取强制管理等其他执行措施的;
(二)人民法院在登记机关查封的被执行人车辆、船舶等财产,未能实际扣押的。
“终本”在程序上应当如何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五条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第六条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制作裁定书,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
(二)执行经过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三)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
(四)实现的债权情况;
(五)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后,执行案件可以作结案处理。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应当依法在互联网上公开。
终本后法院是否就不再管这个执行案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第十五条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第十六条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终本”后,怎样才能恢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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