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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

来源:贵州黔坤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08-21

提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不少朋友可能会下意识的想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笔者早期也是这种粗线条的认识。随着对建工法律实务的不断接触,笔者发现这一问题并非表面的那么简单。因此,笔者简单收集和梳理与该问题有关的规定的实务观点,写成此拙文以抛砖引玉。


一、法律规定

1.《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十八第二款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3.《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20〕347号)第四部分 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115.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从案由角度来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仅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九个案由之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没有疑问,但逻辑上却不能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为由推论出其他八个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的结论。因此,本文主要讨论其他八个纠纷案由是否适用专属管辖的问题。


二、最高法观点

1.2015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报》刊发署名“高民智”的《关于民诉法解释中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中已经明确该观点:“我们认为,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三个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民相关的案件: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5)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6)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7)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说明:“高民智”并非某一个人的名字,而是最高法院民事审判庭的集体笔名。因此,该文能够代表最高法的观点。)


2.《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上册)》第342-343页记载,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8条精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不限于本案由中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其中,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主要针对的是施工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的分包合同,对于勘察承包人、设计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的分包合同应按照合同纠纷确定管辖。上述内容中的其他纠纷比较好理解,这里主要对“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部分做一下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上册)》第341页记载,“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是指工程总承包人、勘察承包人、设计承包人、施工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经发包人同意,将其承包的某一部分工程或若干部分工程,再发包给其他承包人,与其签订承包合同项下的合同”。据此理解,建设工程分包包含勘察、设计和施工等分包类型,最高法认为适用专属管辖的分包类型是施工分包,勘察和设计的分包工程并不适用。立法设置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目的在于方便法院调查相关不动产状况,便利当事人参加诉讼。“承包”与“分包”仅是承接工程的形式差异,对调查相关不动产不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笔者认为最高法在此区分施工、勘察和设计分包并规定不同的管辖规则,主要考虑因素是施工、勘察和设计本身的工作内容的差异以及是否有必要调查不动产相关状况,承接方式(分包还是承包)并非其考虑因素。由此,结合最高法在列举专属管辖情形时未列举排在前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以及认为勘察和设计分包合同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表述,笔者认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


三、几个常见的管辖问题

1.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专属管辖?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19修正)》第五条规定,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劳务分包工程承包的是劳务作业而非专业工程,结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上册)》第341页记载对“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的定义可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是指专业工程分包,不含劳务作业分包。建筑实务中,名为劳务工程分包,实为专业工程分包的情形并不罕见,其依法应当适用专业工程分包的管辖规则自不待言。但对于真正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如何确定管辖,则有必要做进一步讨论,以下展示最高法的几个裁判案例观点:


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辖终43号裁判理由:海天公司青海分公司系就海湖新区九号公馆工程中的部分工程作为发包方与作为承包方的华荣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海湖新区九号公馆工程属于建设工程……结合本案工程施工地位于青海省的有关事实和相关规定,认为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确认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是正确的。案例二: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辖71号裁判理由:伍玉勇、伍卫星与重庆国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签订的是《劳务承包协议》,该《劳务承包协议》约定工程名称为思茅至澜沧高速公路,约定工程地点、范围为云南省澜沧县糯轧渡镇,约定施工内容梁场建设、预制T梁模板的安拆、砼浇筑等。从双方所签合同内容来看,案涉合同性质应为劳务合同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案纠纷性质属于劳务合同纠纷,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案例三: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辖76号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发的纠纷,往往涉及建筑物工程造价评估、质量鉴定、留置权优先受偿、执行拍卖等内容,由建筑物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案件审理与执行,因而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但是,案涉合同名称为中铁十七局宁安铁路NASZ-3标工序劳务作业合同书,主要内容是:中铁十七局负责供应材料,李华明组织人员编入中铁十七局架子队管理,为中铁十七局提供劳务,按照劳务作业完成工序项目的工程量和劳务单价计算劳务费。可见,案涉合同并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征,不宜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应当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确定管辖。笔者认为,专属管辖是基于特别的考量而设置,除有明确规定,不应随意扩大适用范围。建设工程劳务分包虽然与建设工程相关,但其获取主要取决于提供劳务的单价与数量,不需要调查建设工程的相关状况,适用专属管辖没有必要也无依据。结合最高法的裁判案例,也能看出最高法在此问题上观点的转变。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部分朋友可能会有疑问,上述内容已经推论不适用专属管辖,为何还重提该问题。主要考虑有二:一是上述结论是笔者根据最高法的观点推论得出,可能有部分朋友会认为说服力不够;二是该问题在司法实践仍有不同观点,需进一步说明。以下简单举例说明: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辖16号裁判理由:虽然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履行与工地有一定的联系,如设计合同,设计工作必须从工地勘察开始,但设计工作主体实际是在设计单位内完成;勘察合同的履行尽管数据采集等大部分工作在工地进行,但后期作图、报告制作等也是在承揽单位完成,故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案例二:(2023)最高法民辖32号裁判理由:南通源诚公司主张与南京中核公司存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请求判令南京中核公司支付设计款。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都属于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案由,但司法解释并未规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上述案例大致代表最高法近年来在该问题上的裁判观点,与本文前述引用的最高法观点相印证。当然,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相反观点,实务文章经常引用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一条认为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合同适用专属管辖。但需注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在2020年12月31日通过发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办案指导文件的通知》(苏高法〔2020〕291号)将该解答废止。具体司法案例比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新民辖终106号和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6民辖终1975 号等案例认为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但其法院层级较低且裁判时间较为久远,参考价值非常有限。以上,笔者认为主张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不适用专属管辖的依据是较为充分的,对律师实务具有指引意义。建议在审查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时,注意争议解决解决条款的审查,努力为当事人争取更为有利的管辖约定;在承办这两类纠纷案件时,更需要关注管辖条款的不利风险或决策选择。


3.关于铁路修建合同纠纷的特别关注铁路修建合同纠纷有专门管辖规定,在确定管辖法院时既要考虑铁路法院的专门管辖范围,也要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12〕10号)第三条 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辖44号裁判理由:本案振峰建筑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铁九局公司、中铁四局路桥公司支付平齐线茂林至满汉营段增建工程的全部工程款……本案确定管辖既要考虑铁路法院的专门管辖范围,也要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综上所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否全部适用专属管辖较为混乱,笔者按通说观点简单总结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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